(2013)渝一中法民终字第05374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4-04-28
案件名称
重庆世林文化教育图书有限公司与朱祥俊不当得利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重庆世林文化教育图书有限公司,朱祥俊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渝一中法民终字第0537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重庆世林文化教育图书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林,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辉,重庆合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朱祥俊,女,1980年3月8日出生,汉族。上诉人重庆世林文化教育图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庆世林图书公司)与被上诉人朱祥俊不当得利纠纷一案,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5日作出(2013)江法民初字第06592号民事判决,重庆世林图书公司对该判决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于2013年11月26日对本案进行了询问。上诉人重庆世林图书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辉与被上诉人朱祥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一审法院审理查明,2005年4月15日,朱祥俊到重庆世林图书公司从事教材订购、教学服务工作,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重庆世林图书公司也没有为朱祥俊缴纳社会保险。2011年10月19日,原、被告双方解除劳动关系。另查明,朱祥俊于2012年1月20日向重庆市沙坪坝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重庆世林图书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等,该委于2012年3月30日作出仲裁裁决,要求重庆世林图书公司支付朱祥俊加班工资、未休年休假工资等。重庆世林图书公司不服该仲裁裁决,诉至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要求判如所请。该案经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本院终审判决后,重庆世林图书公司需向朱祥俊支付病假工资5199.52元、加班工资6688.76元、未休年休假工资3045.75元,以上合计14934.06元。再查明,朱祥俊于2012年1月20日向重庆市沙坪坝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重庆世林图书公司支付其失业保险金。该委于2012年3月30日作出仲裁裁决,要求重庆世林图书公司支付朱祥俊失业保险金6156元。重庆世林图书公司不服该仲裁裁决,诉至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要求判如所请。经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本院终审判决确定重庆世林图书公司需向朱祥俊支付失业保险金5863.20元。庭审中,重庆世林图书公司举示仲裁裁决书、渝一中民法终字第1181号、1182号民事判决书,用以证明朱祥俊在公司工作期间,公司已经向被告支付了失业保险补偿费、加班工资补偿费、未休年休假工资,但朱祥俊每年又领取了公司支付的15000元,因此,要求朱祥俊予以返还。朱祥俊对此表示否认,认为重庆世林图书公司支付的仅仅是年终奖,并非为其购买一系列保险的费用。如果公司支付了相关的保险费用,法院就不会判决公司再支付其失业保险补偿费、加班工资补偿费、未休年休假工资等费用。如重庆世林图书公司认为支付了其相应的费用,重庆世林图书公司应提供其签收记录的证据。重庆世林图书公司申请证人何某出庭作证。何某当庭证实,重庆世林图书公司从来没有所谓的年终奖制度,公司每年4、5月份都会以现金的方式支付朱祥俊1.5万元,用于购买失业保险补偿费、加班工资补偿费、未休年休假工资等费用,但每次发放均没有签收记录。朱祥俊质证认为,证人何某虽是公司的副总经理,但也是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表弟,其证言不可信。如果公司认为支付了相应的费用,应出示签字手续。朱祥俊举示了庭审笔录,证明重庆世林图书公司认可工资为2782元/月,也认可会发放年终奖。重庆世林图书公司质证则认为,对庭审笔录的真实性无异议,但1.5万元是否系年终奖有生效判决为证,且与本案无关。朱祥俊举示了重庆世林图书公司的一封信、基本养老保险接续卡,证明重庆世林图书公司没有为其购买保险,其一直以个人名义参加基本医疗保险。重庆世林图书公司质证认为,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重庆世林图书公司每年发放1.5万元的事实朱祥俊是知晓的,生效判决也未将该笔费用认定为年终奖,因此,朱祥俊应该将该笔费用返还。朱祥俊申请证人魏某出庭作证。魏某当庭证实,从2008年开始重庆世林图书公司的工资结构开始发生变化,但工资总额并未发生变化。新的工资单明细中包含了基本工资、养老保险等费用。重庆世林图书公司质证认为,证人证词与本案无关,工资结构中是否包含养老保险与本案无关。休庭后,证人魏某向一审法院提交撤销证词申请书,称由于记忆力较差,且对某些事实认知不足,要求撤销其在庭审中的所作的证词。重庆世林图书公司一审诉称,从2005年开始,被告到我司从事教材订购、教学服务工作。由于被告在2004年1月1日已经以个人名义向重庆市江北区社会保险局办理了社会保险,故为了保持社保缴纳的连续性,被告本人提出继续以个人名义缴纳社保,而不将社保关系转至我司,但要求我司给予现金补偿。为此,我司每月向被告发放300多元的社保费用,同时将不能以个人名义缴纳的失业保险补偿费、未休年休假补偿金、加班补偿金等均以现金的方式支付给被告,共计支付8万余元。虽然被告实际得到了该笔补偿金,但于2011年10月31日辞职后向重庆市沙坪坝区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了劳动仲裁,要求我司承担没有为其参加失业保险、未享受年休假及加班等法律责任。该案经重庆市沙坪坝区劳动仲裁委员会仲裁、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和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判令我司向被告支付失业保险金、病假工资、加班工资、未休年休假工资。由于被告已经通过司法途径主张了失业保险金损失、病假工资、加班工资、未休年休假工资,我司须按生效判决的要求向被告支付上述款项,故被告在工作期间取得我司支付的失业保险补偿费、未休年休假补偿金、加班补偿金等各项补偿金共计8万元,不具有合法依据,构成不当得利,依法应当予以返还。综上,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返还我司8万余元,并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朱祥俊一审辩称,我从未在重庆世林图书公司获得不当利益8万元;重庆世林图书公司自2008年7月起为了规避企业必须为劳动者交纳各类保险金的责任,在未与我协商、未经我同意的情况下,擅自更改我的工资结构;我与重庆世林图书公司因劳动争议纠纷,于2012年1月向沙坪坝区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后又经过沙坪坝区法院和重庆市第一中级法院的审理。重庆世林图书公司称向我支付了不当得利8万元,但却不能提供签收明细的证据;我在重庆世林图书公司工作期间,因为该司不为我缴纳社保费用,基于对自身合法权益的考虑,为了延续相关社保费用的缴纳,不得不自己垫付应该由该司为我支付的社保费用,这是对自身权益进行救济而采取的措施;重庆世林图书公司应该承担本案诉讼费、诉前财产保全费以及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劳动纠纷案件民事判决赔偿费被保全财产的利息收入。综上,原告的起诉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纯属滥诉,浪费司法资源,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认为,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得利返还受损失的人。提出不当得利请求权的一方当事人负有提供证据证明另一方所获得的利益没有合法依据,且造成了自己的损失。没有证据或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重庆世林图书公司并未举示充分证据证明朱祥俊获得了利益,且没有证据证明朱祥俊获得的利益与重庆世林图书公司受损的利益有任何因果关系。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驳回重庆世林文化教育图书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重庆世林文化教育图书有限公司负担。重庆世林图书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一审法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主要事实和理由:1.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在劳动仲裁裁决中朱祥俊自认重庆世林图书公司每年向其发放15000元,该笔款就是给朱祥俊社会保险、未休年休假等所进行的补偿;2.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重庆世林图书公司已经举证证明朱祥俊不当得利8万元。朱祥俊答辩称,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经审查,一审法院判决认定的事实和证据属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重庆世林图书公司主张已经向朱祥俊发放了社保费用、失业保险补偿费、未休年休假补偿金、加班补偿金等共计8万元,应当举示相应证据。现重庆世林图书公司既未举示发放给朱祥俊该8万元的证据,亦未证明该8万元是社保费用、失业保险补偿费、未休年休假补偿金、加班补偿金等。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重庆世林图书公司未能举示证据证明其事实主张以支持其诉讼请求,一审法院据此认定重庆世林图书公司所主张的不当得利不成立,符合法律规定。综上所述,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应予维持。重庆世林文化教育图书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800元,由重庆世林文化教育图书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罗登文代理审判员 王 兵代理审判员 刘 静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曾 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