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雨执字第1319-1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4-05-31
案件名称
郝晓宇诉江山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郝某,江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雨执字第1319-1号申请执行人郝某,女,1984年4月20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江某,男,1974年1月25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郝某与被执行人江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雨民未初字第11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上述法律文书确认的履行支付申请执行人小孩教育费和医疗费7410元,夫妻共同财产中所得部分的71493.61元,负担案件受理费1685元等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留)、扣划(提取)被执行人江某银行存款或其它收入81698元。如上述措施不能执行,则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黄 辉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吴彭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