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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贵民一初字第00075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4-12-08

案件名称

郭吉胜与钱开宏民事诉讼保全案件裁定书

法院

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吉胜,钱开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贵民一初字第00075号原告:郭吉胜,男,1975年3月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沧浪区。被告:钱开宏,男,1977年12月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本院在审理郭吉胜与钱开宏合伙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依法查封被告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钱开宏的财产价值人民币30万元或等额存款。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胡建平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胡 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