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贵民一初字第00075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4-12-08
案件名称
郭吉胜与钱开宏民事诉讼保全案件裁定书
法院
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吉胜,钱开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贵民一初字第00075号原告:郭吉胜,男,1975年3月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沧浪区。被告:钱开宏,男,1977年12月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本院在审理郭吉胜与钱开宏合伙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依法查封被告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钱开宏的财产价值人民币30万元或等额存款。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胡建平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胡 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