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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昭化执字第25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4-06-25

案件名称

广元市昭化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王余清、李素珍夫妇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元市昭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元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元市昭化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王余清、李素珍夫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广元市昭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昭化执字第25号申请人:广元市昭化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被执行人:王余清、李素珍夫妇,广元市人,住广元市昭化区。申请人广元市昭化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被执行人王余清、李素珍夫妇征收社会抚养费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广元市昭化区人民法院(2013)昭化非执审字第28号行政裁决书,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已经达成和解协议,并正在履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广元市昭化区人民法院(2013)昭化非执审字第28号行政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崇润审 判 员  欧阳志代理审判员  刘玉龙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龚 旭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