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眉法执字第00081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4-09-12
案件名称
张宽余与郭峰、李成斌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宽余,郭峰,李成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眉法执字第00081号申请人张宽余。被执行人郭峰。被执行人李成斌。申请人与二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作出(2012)眉民再字第1号民事调解书,调解书确定由二被执行人清偿申请人借款52375元,二被执行人在给付5000元后再未给付,申请人于2012年7月30日申请本院强制执行,前期被执行人给付案款20000元,经征得申请人同意本案退出执行程序,现申请人申请执行下余案款27375元,本案执行费597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李成斌在眉县邮政银行享有存款,法院依法强制扣划其账户存款2030元,申请人于2013年11月26日领取。后经督促,被执行人于2013年12月22日自觉向法院履行了下余案款25345元及执行费597元。申请人当日领取完毕,本案执行清结。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眉民再字第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建华审判员 刘XX审判员 王延伟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刘林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