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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船民二初字第526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6-11-15

案件名称

刘长生与吉林市北山酱菜厂股东出资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长生,吉林市北山酱菜厂

案由

股东出资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船民二初字第526号原告:刘长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市船营区。被告:吉林市北山酱菜厂,住所地吉林市船营区。负责人:刘长海,厂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长生与被告吉林市北山酱菜厂股东出资纠纷一案中,原告刘长生于2013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长生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确系自愿,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长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50.00元,由原告刘长生负担(已交纳)。审判长 王 晶审判员 侯利平审判员 李慧媛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邹 冬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