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道法民初字第1256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4-01-16
案件名称
(2013)道法民初字第1256号朱XX与冯XX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道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XX,冯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道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道法民初字第1256号原告朱XX,女,1982年3月26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440223********,广东省南雄市人,农民,住湖南省道县XXXXXXXX。被告冯XX,男,1980年11月29日出生,瑶族,公民身份号码432923********,湖南省道县人,农民,住湖南省道县XXXXXXXX。本院于2013年10月24日受理原告朱XX与被告冯XX离婚纠纷一案,原告朱XX于2014年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朱XX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XX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朱XX负担。审 判 员 曾健辉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杨 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