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介民初字第1215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4-02-21
案件名称
原告尚××诉被告孙××离婚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
法院
介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介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介休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介民初字第1215号原告尚××,女。被告孙××,男。原告尚××诉被告孙××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蔡国强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尚××、被告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尚××诉称,2010年1月,我和被告在石家庄相识,并于2011年10月25日在介休市民政局领取结婚证。婚后没有小孩,没有共同财产及债权、债务。由于婚前双方接触了解较少,被被告花言巧语蒙骗,被告没有正当职业,整天无所事事,好逸恶劳,脾气暴躁,经常喝酒闹事。2012年12月,我与被告分居生活至今。综上,我认为与被告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故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孙××辩称,原告是受其家人的影响执意要和我离婚。我和原告的感情没有彻底破裂,不同意离婚。我和原告自由恋爱于2010年2月14日相识,并于2010年11月1日登记结婚。我们婚后没有小孩。婚后没有共同财产,没有债权也没有共同债务。我们是2013年6月分居生活的。经审理查明,原、被告自由恋爱于2010年11月1日在介休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双方没有共同子女。婚后,原、被告双方无共同财产,无债权也无共同债务。以上为本案事实。本院认为,通过原、被告当庭陈述,原、被告已建立起较为深厚的夫妻感情,由于双方均系城市打工者身份,生活工作压力较大,难免发生摩擦,原告家庭对原告婚姻的影响确实较大,今后只要双方多一些理解与沟通,多和长辈进行沟通,被告多检点自己的不足之处并改之,双方尚有和好的希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尚××要求与被告孙××离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三百元,减半收取一百五十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蔡国强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侯海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