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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永执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5-03-3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李宝强与徐国仁合伙协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宝强,徐国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永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永执字第2号申请执行人李宝强,男,汉族,甘肃省永昌县人。被执行人徐国仁,男,汉族,甘肃省永昌县人。申请执行人李宝强与徐国仁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12月12日作出的(2011)永民二初字第27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李宝强于2013年12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12月15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中,被执行人于2014年12月23日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永执字第2号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董奎德代理审判员  严锡明代理审判员  杜治国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田光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