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河城法民二初字第209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4-11-13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源分行与张彩群、陈彬、陈镇强、韦小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源分行,张彩群,陈彬,陈镇强,韦小清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河城法民二初字第209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源分行。负责人应非,行长。被告张彩群。被告陈彬。被告陈镇强。被告韦小清。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与被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还清所欠借款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源分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155元,减半收取57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黄金伟审判员 朱小平审判员 丘铧鑫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 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