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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河城法民二初字第209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4-11-13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源分行与张彩群、陈彬、陈镇强、韦小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源分行,张彩群,陈彬,陈镇强,韦小清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河城法民二初字第209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源分行。负责人应非,行长。被告张彩群。被告陈彬。被告陈镇强。被告韦小清。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与被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还清所欠借款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源分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155元,减半收取57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黄金伟审判员  朱小平审判员  丘铧鑫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 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