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崇民初字第1529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4-06-27
案件名称
南通市腾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南通市民防局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通市腾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南通市民防(人防)工程管理中心,江苏天意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崇民初字第1529号原告南通市腾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美兰。委托代理人吴明。委托代理人徐国华。被告南通市民防(人防)工程管理中心。法定代表人瞿伟军。被告江苏天意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钱晓云。委托代理人钱大庆。本院在审理原告南通市腾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南通市民防(人防)工程管理中心、江苏天意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且与法不悖,本院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通市腾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41元(已减半),由原告南通市腾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愿负担。审判员 唐文新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支丽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