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安民保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张艳青与刘月超诉前保全与非诉执行审查案件裁定书
法院
安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艳青,刘月超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安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安民保字第4号申请人张艳青,农民。被申请人刘月超,农民。申请人张艳青因与被申请人刘月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2013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刘月超驾驶的冀F1D3**号双排货车一辆(现存放于安新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张艳青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就地查封被申请人刘月超驾驶的冀F1D3**号双排货车一辆。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贾晓路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 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