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长执字第16-7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责任公司长垣支行与翟卫仁、张素芳等执行裁定书(2)
法院
长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责任公司长垣支行,翟卫仁,张素芳,钟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长执字第16-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责任公司长垣支行。负责人李成斌。被执行人翟卫仁。被执行人张素芳。被执行人钟涛。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长民二初字第25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2年3月6日向被执行人钟涛下达了(2011)长执字第16号执行令、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钟涛于2013年12月23日将该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钟涛名下的银行存款叁万叁仟元整(人民币33000元)予以解除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赵排富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代书记员 王鹤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