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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衡蒸民二初字第201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4-10-17

案件名称

湖南名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张海凤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名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张海凤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衡蒸民二初字第201号原告湖南名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华章路50号。法定代表人黄锡荣,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罗彬榕,湖南天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海凤,女,1977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本院于2013年12月5日立案受理原告湖南名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张海凤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湖南名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3年12月23日以本案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湖南名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名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湖南名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代理审判员  彭仁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刘锴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