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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豫法民二终字第195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4-03-19

案件名称

驻马店市龙山包装有限公司与驻马店市国有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驻马店市龙山包装有限公司,驻马店市国有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2013)豫法民二终字第19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驻马店市龙山包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录山,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国法,北京市傲雪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路未晞,河南国基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驻马店市国有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邹光,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聂磊,河南公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书功,河南公义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驻马店市龙山包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山公司)与上诉人驻马店市国有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资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龙山公司于2011年8月25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国资公司赔偿其经济损失780万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原审法院经审理于2013年8月29日作出(2011)驻民二初字第29号民事判决。龙山公司、国资公司均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3年10月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1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龙山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李录山、委托代理人张国法,国资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聂磊、张书功到庭参加诉讼。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驻民二初字第29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驻马店市龙山包装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1793.89元,驻马店市国有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4606.11元,均予以退还。审 判 长  焦 宏审 判 员  周会斌代理审判员  袁 方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书 记 员  胡小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