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浏民初字第4255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4-11-04
案件名称
刘某某诉李某离婚纠纷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浏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浏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浏民初字第4255号原告刘某某,女,1977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熊某,浏阳市某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某,男,1972年1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原告刘某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1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彭红辉适用简易程序于2013年12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熊赞担任法庭记录。原告刘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熊某,被告李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某某诉称,原告经人介绍相识,于1996年9月领取结婚证。婚前,双方了解甚少,婚后由于性格上的差异,双方缺乏交流,而被告赌博的恶心也渐渐暴露,被告好逸恶劳,毫无家庭责任感,沉迷于赌博,双方结婚以来,被告至少堵掉了几百万元,而且因为赌博导致债台高筑,原告及小孩有家不敢回。被告因为赌博,多次被公安机关查处。原告认为双方结婚以来一直没有建立夫妻感情,被告的恶习令原告深恶痛绝,夫妻关系早已名存实亡,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已根本无和好可能。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准许原、被告离婚。婚生小孩由原告抚养至独立生活。被告李某辩称,原告诉称不实,被告不同意离婚。被告原来有过赌博行为,但没有输那么多钱,被告现在没有再参与赌博了,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处理。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4年上半年经人介绍相识并确立婚约关系,1996年9月24日,双方在浏阳市杨花乡人民政府登记结婚。2000年11月24日,原、被告共同生育一男孩,取名李某某,李某某现在在长沙星城实验中学读初中一年级。原、被告婚后前期夫妻感情尚可,后因双方性格不合,彼此间缺少沟通交流,加之被告染上赌博,夫妻感情发生变化,2012年11月28日,被告因赌博被浏阳市治安大队治安处罚拘留5日,被告现在广西南宁做烟花生意,并称从接受治安处罚后没有参与过赌博,且保证今后不再参赌。另查明,原、被告婚后在广西崇左市开办了一家喜妹烟花爆竹有限公司,双方无共同债权,被告称因开办公司出资,至今负债约50万元,但未提交相关证据证实。被告称2012年上半年,被告与原告堂姐刘芳及表姐黄慧利共同出资在广西崇左市龙州县开办了一家喜家朋烟花公司,原告对此不予认可,认为开办喜家朋烟花公司有这回事,但因为没有钱,又将该公司股份归还给表姐。以上事实,有原、被告陈述,有结婚证明及浏阳市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证明等证据证实,经庭审质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系双方自愿结婚,其婚姻关系合法有效。原、被告婚后前期夫妻感情尚可,后由于双方缺少沟通交流,被告染上赌博恶习,导致夫妻感情发生变化。被告参与赌博,其行为是违法的,但只要被告能够从内心上认识到赌博的危害性,彻底戒赌,双方加强理解、沟通,努力培养夫妻感情,增强家庭责任感,夫妻和好是有可能的,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刘某某要求与李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刘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长沙市中级人民人民法院。审判长 彭红辉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熊 赞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