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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临民一初字第00209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4-05-10

案件名称

程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临民一初字第00209号原告程某某,男,1982年1月5日,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秦洁,临泉县迎仙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某某,女,1981年10月10日,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程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程某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程某某自愿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程某某负担。审判员 于 伟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耀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