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临民一初字第00209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4-05-10
案件名称
程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临民一初字第00209号原告程某某,男,1982年1月5日,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秦洁,临泉县迎仙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某某,女,1981年10月10日,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程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程某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程某某自愿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程某某负担。审判员 于 伟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耀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