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象民初字第1442-1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6-01-12
案件名称
柳斌与王建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柳斌,王建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象民初字第1442-1号原告柳斌。被告王建立。本院在审理原告柳斌诉被告王建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3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审理过程中申请撤诉,是对其诉权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柳斌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968(原告已预交),退还原告2484元,余款由原告自行承担。代理审判员 苏 敏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代书 记员 唐文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