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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铁银民一初字第00639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4-03-19

案件名称

原告张秉武与被告刘亚东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铁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秉武,刘亚东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铁银民一初字第00639号原告:张秉武,男,1954年8月4日出生,汉族。被告:刘亚东,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秉武与被告刘亚东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3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系自愿提出该申请,原告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吉鹏宇人民陪审员 : 李 敏人民陪审员 :刘静波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吕爱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