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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谯民一初字第02987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4-12-02

案件名称

段素侠与王保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段素侠,王保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谯民一初字第02987号原告:段素侠,女,1974年7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亳州市涡阳县陈大镇段井村民委员会前段井自然村***号。身份证号:341223197********。委托代理人:王文辉,男,安徽亳乐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4162199310355488。被告:王保玉,男,1974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十八里镇杨寨村民委员会房瓦村****号。身份证号:3416021974********。原告段素侠诉被告王保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0月15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2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段素侠及委托代理人王文辉,被告王保玉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段素侠诉称,2012年4月10日至2013年1月20日,被告王保玉分三次从原告处借现金共计250000元,。还款日期届满后,原告多次催要此款,被告拒不偿还借款。为此,请求判令1、被告偿还借款25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原告段素侠针对其诉讼请求及陈述的事实和理由提交的证据有:1、原告身份证,证明原告基本情况。2、欠条,证明被告王保玉欠原告段素侠250000元。被告王保玉辩称:其愿意清偿,但目前暂时没有偿还能力。被告就其抗辩及陈述的事实和理由未提交证据材料。经庭审质证:被告王保玉对原告段素侠所举证据发表质证意见为:对证据1无异议;对证据2有异议,欠条是其出具的,但是其只借原告100000元左右。经庭审举证、质证,合议庭对原告所举证据认证如下:原告所举证据1、2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及与本案的关联性,对其证据效力予以认定。根据上述认定的证据材料及庭审中当事人的陈述,审理查明的事实为:2012年4月10日至2013年1月20日,被告王保玉分三次从原告处借现金共计250000元,并向原告分别出具了三张欠条。欠条内容:“今欠段素侠贰万元整20000.00元王保玉2012.4.10”“今欠段素侠30000元整王保玉2013年7月6号”“今欠段素侠贰拾万元整(200000)王保玉2012年元月6号”。还款期间届满后,原告多次催要借款,被告未还款。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王保玉向原告段素侠借款,并向原告段素侠出具欠条,事实清楚,依法应当偿还,故对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25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判决如下:被告王保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段素侠借款25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50元,由被告王保玉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邢丽侠人民陪审员  陈 磊人民陪审员  李东亚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张 鹏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第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