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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皋开民初字第1850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4-07-31

案件名称

王艳梅与晏平仁,戴起朋,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扬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艳梅,晏平仁,戴起朋,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扬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皋开民初字第1850号原告王艳梅。被告晏平仁。被告戴起朋。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扬州中心支公司。在本院审理原告王艳梅与被告晏平仁、戴起朋、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扬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王艳梅于2013年12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王艳梅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艳梅撤诉。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王艳梅负担。(本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邓黎明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见习书记员  余朋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