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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句民初字第2631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4-07-23

案件名称

原告郭存瑞与被告史小产、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邳州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句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句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存瑞,史小产,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邳州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句民初字第2631号原告郭存瑞。委托代理人郭方进,江苏省句容经济开发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史小产。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邳州支公司,住所地邳州市建设北路6号。代表人王丰,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吕红卫,系该公司法律顾问。本院在审理原告郭存瑞诉被告史小产、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邳州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存瑞撤回对被告史小产、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邳州支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634元,减半收取817元,由原告郭存瑞负担。(此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杨雪峰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徐文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