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兴行初字第67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4-12-26
案件名称
陈世杰与银川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兴庆区二大队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世杰,银川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兴庆区二大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宁��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兴行初字第67号原告陈世杰,男,1968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贺兰县。被告银川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兴庆区二大队,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清和南街武警医院北侧彰武巷内。法定代表人李麒杰,该大队大队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世杰诉被告银川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兴庆区二大队交通行政处罚一案中,原告陈世杰于2013年12月23日自愿向本院书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世杰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世杰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世杰负担。审判员 宋兰芳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婷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