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泰高新民初字第1347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4-11-06
案件名称
朱志宝与江苏新嘉高科建材有限公司、王普才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志宝,江苏新嘉高科建材有限公司,王普才,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泰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泰高新民初字第1347号原告朱志宝,男。委托代理人罗振华。被告江苏新嘉高科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荣亮。被告王普才,男。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泰州中心支公司。负责人高巍,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朱志宝与被告江苏新嘉高科建材有限公司王普才、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泰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朱志宝于2013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志宝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志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41元,由原告朱志宝负担(已交纳)。(此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李 霖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陈珺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