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库民初字第3080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田军辉与孙瑜霞买卖合同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库尔勒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库尔勒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军辉,孙瑜霞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库民初字第3080号原告田军辉,男,汉族。被告孙瑜霞,女,汉族。原告田军辉诉被告孙瑜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1月18日受理后,依法独任审判,于2013年12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田军辉、被告孙瑜霞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田军辉诉称,2013年6月,被告孙瑜霞承包了金鹭快捷宾馆装修工程,原告田军辉给被告孙瑜霞供应石膏隔墙板,价值53680元。被告孙瑜霞给原告田军辉支付10000元后,尚欠原告田军辉43680元至今未付。经原告田军辉多次催要,被告孙瑜霞以种种理由推脱,无奈,原告田军辉诉至法院,要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孙瑜霞偿还原告田军辉货款43680元。被告孙瑜霞辩称,欠原告田军辉货款43680元属实。但原告田军辉因为欠货款的事于2013年8月15日扣了我的北京伊兰特的车,将我车扣留后,我没车用,只能租车用,花去3000元租车费,给我造成很大损失。经审理查明,2013年6月,原告田军辉给被告孙瑜霞供应价值53680元的石膏隔墙板(包括安装),被告孙瑜霞于2013年7月给原告田军辉支付了10000元后,余款43680元至今未付。庭审中,被告孙瑜霞当庭反诉,要求原告田军辉归还扣留车辆并赔偿扣车损失。因被告孙瑜霞反诉与本诉不是同一法律关系,不宜在同一案件中一并解决,故本院对被告孙瑜霞反诉未受理,并告知被告孙瑜霞对反诉另案处理。认定以上事实的证据有:欠条一份及当事人的陈述。本院认为,被告孙瑜霞欠原告田军辉货款43680元属实,原、被告债权债务关系明确,被告孙瑜霞欠原告田军辉货款43680元理应向原告田军辉清偿,原告田军辉请求合法,应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孙瑜霞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偿还原告田军辉货款43680元。本案诉讼费892元,减半收取446元,由被告孙瑜霞承担(原告已预交,被告支付上述款时一并支付给原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并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如上诉期满之日起七日内未预交本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杨钧文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俞 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