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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隆民一初字第1579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4-02-17

案件名称

阳恩仁与周术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隆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回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阳恩仁,周术堂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隆民一初字第1579号原告阳恩仁,男,1954年6月12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隆回县人,住隆回县。委托代理人徐国清,湖南普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术堂,男,1963年9月21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隆回县人,住隆回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阳恩仁诉被告周术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阳恩仁于2013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阳恩仁在本案的审理过程中,自愿撤回起诉,该行为属原告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阳恩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阳恩仁负担。(本页无正文)审判员  杨小潍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阳碧华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