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8)肥执字第375-2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4-06-24

案件名称

柳金发与山东振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肥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柳金发,山东振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肥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8)肥执字第375-2号申请执行人:柳金发,住福建省。被执行人:山东振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肥城市王瓜店镇王西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柳金发与被执行人山东振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按(2007)东民三终字第9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执行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忠华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凡卿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