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石大行初字第31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4-01-06
案件名称
宁夏拓明矿业资源有限公司与石嘴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李光太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确认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嘴山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夏拓明矿业资源有限公司,石嘴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李光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石大行初字第31号原告宁夏拓明矿业资源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嘴山市惠农区。法定代表人梁生辉,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夏峰,合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石嘴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石嘴山市大武口区。法定代表人孟令国,系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孙吉华,宁夏致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殷平安,系该局工伤医疗保险科科长。第三人李光太,男,1955年1月9日出生,汉族,石嘴山市惠农区农民。委托代理人王阳,惠农区北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宁夏拓明矿业资源有限公司与被告石嘴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第三人李光太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确认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就第三人李光太的受伤赔偿问题,原告和第三人李光太双方已协调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当场履行和解协议为由,于2013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宁夏拓明矿业资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宁夏拓明矿业资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宁夏拓明矿业资源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陈美荣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唐庆楠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