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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江法民初字第09672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4-03-25

案件名称

张某甲与张某乙健康权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张某甲张某乙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江法民初字第09672号原告张润勤,女,汉族,1982年5月20日出生,住重庆市南川区。被告张道友,男,汉族,1982年4月1日出生,住重庆市江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润勤与被告张道友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润勤于2013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润勤申请撤诉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润勤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润勤负担。审判员  李蕊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饶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