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江法民初字第09672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4-03-25
案件名称
张某甲与张某乙健康权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张某甲张某乙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江法民初字第09672号原告张润勤,女,汉族,1982年5月20日出生,住重庆市南川区。被告张道友,男,汉族,1982年4月1日出生,住重庆市江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润勤与被告张道友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润勤于2013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润勤申请撤诉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润勤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润勤负担。审判员 李蕊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饶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