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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潍知初字第422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5-06-02

案件名称

劲霸男装(上海)有限公司与朱官平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劲霸,朱官平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潍知初字第422号原告:劲霸男装(上海)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洪忠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承祥,山东鲁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官平,系昌邑市宋庄官平商店业主。本院在审理原告劲霸男装(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朱官平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劲霸男装(上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劲霸男装(上海)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祝卫华审 判 员  蔡 霞代理审判员  刘培玲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高 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