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潍知初字第422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5-06-02
案件名称
劲霸男装(上海)有限公司与朱官平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劲霸,朱官平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潍知初字第422号原告:劲霸男装(上海)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洪忠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承祥,山东鲁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官平,系昌邑市宋庄官平商店业主。本院在审理原告劲霸男装(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朱官平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劲霸男装(上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劲霸男装(上海)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祝卫华审 判 员 蔡 霞代理审判员 刘培玲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高 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