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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互民初字第68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4-07-07

案件名称

苏发太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互助土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发太,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互助支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青海省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互民初字第68号原告苏发太,男,汉族,1967年4月15日出生,个体户。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互助支公司。负责人刘艳春,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广寿,青海竞帆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代理。委托代理人冯兴文,青海竞帆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发太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苏发太于2013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苏发太申请撤诉是在案件的判决宣告前自愿提出的,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发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依法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苏发太负担。审判员  解统瑜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祁兴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