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子民初字第00575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王某某诉被告郭某某同居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子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子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郭某某
案由
同居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子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子民初字第00575号原告王某某,女,1975年3月14日生,汉族,农民。被告郭某某,男,1975年6月24日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郭某某同居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3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蔺建华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贾雯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