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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沅民一初字第1319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4-03-05

案件名称

原告陈佑清与被告杨正权、广西南宁锦达电子通讯有限公司、樊太平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沅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沅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佑清,杨正权,广西南宁锦达电子通讯有限公司,樊太平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沅民一初字第1319号原告陈佑清,男,1966年4月2日出生,汉族,沅江市人,住沅江市黄茅洲镇金东村*组***号。委托代理人何苏文,沅江市琼湖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代为诉讼,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求,进行和解并提起上诉等。被告杨正权,男,1975年6月21日出生,汉族,沅江市人,住沅江市草尾镇民生路建材巷*号附*号。被告广西南宁锦达电子通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南宁是厢竹大道30号广西水利电业集团1栋2单元901号。法定代表人周西友。委托代理人符子冬,沅江市共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一般诉讼代理。被告樊太平,男1975年2月17日出生,汉族,沅江市人,住沅江市草尾镇裕双村*组。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佑清与被告杨正权、广西南宁锦达电子通讯有限公司、樊太平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陈佑清于2013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佑清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0元,由原告陈佑清负担。审 判 长  王迎军审 判 员  丁应凡人民陪审员  孙孟科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谭 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