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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丽松诉保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6-01-28

案件名称

李义森与吴根火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松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阳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义森,吴根火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浙江省松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丽松诉保字第1号申请人:李义森,农民。被申请人:吴根火,农民。申请人李义森与被申请人吴根火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案,于2013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吴根火所有的位于松阳县西屏街道新华二区2幢××号的房产予以财产保全。申请人向本院提供了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吴根火所有的松阳县西屏街道新华二区2幢××号的房产的过户手续。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徐彩仙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章晓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