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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句后民初字第1490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4-02-24

案件名称

原告王蓉与被告王正林民间借贷纠纷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句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句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蓉,王正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句后民初字第1490号原告王蓉,女,1972年8月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刘陆根,句容市华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正林,男,成人,汉族。原告王蓉与被告王正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2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王洪亮适用简易程序于2013年12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刘陆根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正林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王正林向原告借款10000元至今未能归还。现起诉要求被告归还借款10000元。被告未作答辩,也未向本院提交证据。经审理查明:2012年2月4日,被告王正林向原告出具两张借条,分别向原告借款5000元。此款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王正林未能归还。2013年12月5日,原告向本院起诉,要求判如所请。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借条及原告的当庭陈述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民事行为合法有效,被告王正林向原告借款的事实清楚,有据可证,被告久拖不还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合法财产权益,依法应承担民事责任,故本院对原告诉请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正林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王蓉借款人民币10000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王正林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被告王正林在给付上述款项时将此款一并给付原告)。上述款项可汇至句容市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句容市支行。帐号:32001757336050843295。汇款时注明本案案号)。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副本,同时预交相应的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帐号:1104010829000140561,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镇江市永安路分理处)。(此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王洪亮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郭春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