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思执行字第3356-1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4-07-30
案件名称
a2272d31-fa90-4ae3-93cb-3999c61c36da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思执行字第3356-1号申请执行人曹福州,男,1971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三明市。委托代理人曾玉玲,福建知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韩少国,男,1963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思明区。被执行人彭加兴,男,1972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思明区。申请执行人曹福州与被执行人韩少国、彭加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6月25日作出的(2013)思民初字第526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8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款项260000元。本院受理后,依法指定执行员林伟斌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予履行。执行期间,本院轮候冻结被执行人韩少国名下闽D×××××号车辆及被执行人彭加兴银行账户,扣划被执行人彭加兴银行存款126.54元。此外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思执行字第3356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若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吕娜彬审 判 员 俞伟强代理审判员 魏松彬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许雅君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一)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四)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五)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