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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博民初字第466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4-08-28

案件名称

张某与牛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博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牛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博民初字第466号原告张某,女,1974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杜娟枝,新疆天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牛某某,男,汉族,博湖县司法局干部。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牛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3年12月20日向我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是对其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判员  常楠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马政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