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巩民初字第3438-3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赵志状诉被告河南省巩义市祥顺耐火材料有限公司、南阳汉冶特钢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巩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巩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志状,河南省巩义市祥顺耐火材料有限公司,南阳汉冶特钢有限公司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巩民初字第3438-3号原告:赵志状,男,汉族,1987年5月21日出生,住河南省巩义市。委托代理人:孙中海,河南魁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河南省巩义市祥顺耐火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巩义市。法定代表人:赵明方。被告:南阳汉冶特钢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峡。法定代表人:张立新。委托代理人:张怀珠,该公司法律事务部员工。委托代理人:程方,该公司法律事务部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志状诉被告河南省巩义市祥顺耐火材料有限公司、南阳汉冶特钢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赵志状于2013年12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志状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保全费二千二百七十元,共计二千二百九十五元,由原告赵志状负担。审判员 何剑平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马九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