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安民初字第3204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4-12-10
案件名称
高霞与李斌、胡江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安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霞,李斌,胡江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安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安民初字第3204号原告高霞,安丘市盛源热电厂职工。委托代理人周奉坡,山东周奉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斌。被告胡江红,无业。委托代理人胡江宁(系被告胡江红之兄),男,1975年1月12日出生,汉族。原告高霞与被告李斌、胡江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高霞及其委托代理人周奉坡、被告胡江红及其委托代理人胡江宁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斌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高霞诉称,她与被告系亲戚关系。2007年12月16日,被告以购买青云花园楼房急需用钱为由,向她借款19.2万元,鉴于亲戚关系,她将家中的所有储蓄借给了被告,被告给她出具了欠条。2010年6月17日,被告又以北关村开发,其入股急需资金为由,再次向她借钱,鉴于亲戚关系,她又将她丈夫死亡的有关补偿款20万元全部借给了被告,后经她向被告催要,两被告仅于2013年1月份还款9.2万元,其余30万元一直未还,后她曾数次找被告催要,但未找到被告李斌,她到其家中向第二被告胡江红催要,第二被告当着其三叔李卫海的面和她达成协议,想以其车库和车抵顶她的借款,但最终抵顶给了他人,协议作废。为此,为依法维护她的合法权益,诉至本院,请求依法公断。被告胡江红辩称,1、她于2009年购买的青云花园的楼房,同年3月6日交的房款,她有交款的收款收据予以证明;且买房是她父母出资的,有她与李斌的���据为证,这与欠条上的日期2007年12月16日不符,相差近一年半的时间;她对欠条的事情一无所知,欠条上没有她的签名也没有她的手印,借款也没有用于她与李斌的共同生活,所以对该份欠条她不认可。2、2010年6月17日欠条上的款项,原告称是李斌开发入股所借,对此,她一无所知,该份欠条上也没有她的签名和手印,既然是入股开发,也没有用于他们的共同生活,因此,对该份欠条她也不认可。3、原告称30万元未还不属实,事实上她已经以车库和车抵顶了该笔款项,李卫海可以证明。被告李斌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07年12月16日,被告李斌向原告高霞借款19.2万元。被告为原告出具欠条一份,内容为:“欠条今欠现金壹拾玖万贰仟元正¥192000元李斌2007年12月16号”;2010年6月17日,被告李斌向原告高霞借款20万元,并为原告出具欠条一份,内容为:“今欠现金贰拾���元正¥200000元正李斌2010年6月17号”。2013年1月,被告偿还原告借款9.2万元,余款未付。为此,原告诉来本院,要求二被告偿还借款30万元,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由二被告承担。另查明,二被告系夫妻,2000年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被告答辩,原告提交的证据及本院庭审笔录在案证实。本院认为,公民间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李斌向原告高霞借款30万元,有被告出具的欠条予以证明,依法予以认定。被告胡江红辩称该借款未用于夫妻共同生产、生活,且她已用车及车库抵顶30万元借款,因未提供相应证据,依法不予采信。该债务系二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李斌以个人名义所负,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原告要求二被告偿还借款,理由正当,依法予以支持。被告李斌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视为放弃答辩、质证权利,不影响本院对本案事实和证据的分析、认定。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护合法的借贷关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被告李斌、胡江红欠原告高霞借款30万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800元,诉讼保全费2020元,由被告李斌、胡江红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赵连明审 判 员 陈安群代理审判员 温 莉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马 汝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