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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青法弥民初字第34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钟锦彬与郭生枝、王立娟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锦彬,郭生枝,王立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青法弥民初字第34号原告钟锦彬。被告郭生枝。被告王立娟��本院在审理原告钟锦彬与被告郭生枝、王立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在银行的存款或查封(扣押)其相当价值的财物一宗,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银行帐号的存款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一宗(详见查封扣押清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冯翠永审 判 员  谢国华人民陪审员  刘振海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郑帅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