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虹民一(民)特字第79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4-02-13
案件名称
鲁某某与朱某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其他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虹民一(民)特字第79号申请人鲁某某。申请人鲁某某申请宣告朱某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被申请人朱某。经审查,被申请人朱某患有脑梗死后遗症,不能表达自己的真实意思,不能运用法律手段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应视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宣告朱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肖英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卫洁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九条精神病人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精神病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