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石高民一初字第00088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尹大喜与尹球共有物分割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尹大喜,尹球
案由
共有物分割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石高民一初字第00088号原告尹大喜(又名尹风梅)。委托代理人彭培田,河北冀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陆江,河北冀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尹球。委托代理人程翠双,河北燕赵众诚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尹大喜与被告尹球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中,原告尹大喜于2013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尹大喜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尹大喜撤回起诉。诉讼费13581元,减半收取6790.50元,由原告尹大喜分担。审 判 长 刘 剑审 判 员 郭建辉代理审判员 林晓坤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邹晓曼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