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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石高民一初字第00088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尹大喜与尹球共有物分割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尹大喜,尹球

案由

共有物分割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石高民一初字第00088号原告尹大喜(又名尹风梅)。委托代理人彭培田,河北冀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陆江,河北冀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尹球。委托代理人程翠双,河北燕赵众诚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尹大喜与被告尹球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中,原告尹大喜于2013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尹大喜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尹大喜撤回起诉。诉讼费13581元,减半收取6790.50元,由原告尹大喜分担。审 判 长  刘 剑审 判 员  郭建辉代理审判员  林晓坤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邹晓曼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