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商区法民一初字第00049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4-07-04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代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代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商区法民一初字第00049号原告刘某某。被告代某某。本院在审理刘某某与代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刘某某经传票传唤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300.00元,由原告代某某负担。审 判 长 王育森审 判 员 井小军人民陪审员 郭志高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刘珊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