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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商区法民一初字第00049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4-07-04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代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代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商区法民一初字第00049号原告刘某某。被告代某某。本院在审理刘某某与代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刘某某经传票传唤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300.00元,由原告代某某负担。审 判 长  王育森审 判 员  井小军人民陪审员  郭志高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刘珊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