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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大民初字第2447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4-03-28

案件名称

王洋峰与大丰市南阳镇广丰村经济合作社返还原物暨恢复原状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洋峰,大丰市南阳镇广丰村经济合作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大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大民初字第2447号原告王洋峰。被告大丰市南阳镇广丰村经济合作社。法定代表人王权,该经济合作社主任。委托代理人冯汉林,大丰盐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洋峰与被告大丰市南阳镇广丰村经济合作社返还原物暨恢复原状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洋峰于2013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洋峰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洋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69元,减半收取634.5元,由原告王洋峰负担。代理审判员  周旭日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康 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