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铜官诉保字第00005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4-11-14
案件名称
杨卫东与铜陵恒盛轨道装备有限责任公司、甘正楼等民事诉讼保全案件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铜官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杨卫东,铜陵恒盛轨道装备有限责任公司,甘正楼,张华军,铜陵鼎容电子有限责任公司,铜陵福盛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安徽鑫路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陈向阳,康健,王兴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铜官诉保字第00005号申请人:杨卫东,男,汉族,1969年2月10日出生,住铜陵市。被申请人:铜陵恒盛轨道装备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甘正楼。被申请人:甘正楼。被申请人:张华军,男,1971年8月10日出生,住铜陵市。被申请人:铜陵鼎容电子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兆栓。被申请人:铜陵福盛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康健被申请人:安徽鑫路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兴树。被申请人:陈向阳,男,1967年12月13日出生,住铜陵市。被申请人:康健。被申请人:王兴树。申请人杨卫东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3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所有的财产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申请人铜陵恒盛轨道装备有限责任公司、甘正楼、张华军、铜陵鼎容电子有限责任公司、铜陵福盛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安徽鑫路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陈向阳、康健、王兴树所有财产人民币180万元整。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梦宁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阎 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