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深福法执字第8113、8114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陈权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1)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权,李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深福法执字第8113、8114号申请执行人陈权,男,汉族,1970年11月23日出生。被执行人李达,男,汉族,1965年3月12日出生。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二案,本院(2013)深福法民一初字第2560、2561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确认:一、被执行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执行人返还借款20000元;二、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执行人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向房产、车管、证券、工商、银行等相关部门查询,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因此,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陈秀松执行员 谭 平执行员 陈 聪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 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