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耀民初字第00441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4-08-13
案件名称
邮政储蓄耀州区支行与董西平、董茂宏、董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川市耀州区支行,董西平,董茂宏,董钊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耀民初字第00441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川市耀州区支行。负责人:蔡抗震,支行长。住所:铜川市耀州区步寿路**号。委托代理人:王世锋,陕西秦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徐建民,陕西秦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董西平,男,汉族。被告:董茂宏,男,汉族。被告:董钊,男,汉族。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川市耀州区支行(以下简称邮政储蓄耀州区支行)与被告董西平、董茂宏、董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3年8月26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邮政储蓄耀州区支行委托代理人徐建民、被告董茂宏、董钊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董西平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邮政储蓄耀州区支行诉称:2010年3月26日,被告董西平、董茂宏、董钊三人共同与原告签订了一份《小额贷款联保协议书》,约定乙方(被告)共三人自愿遵循“自愿组合、诚实守信、风险共担”的原则,成立联保小组。乙方任一成员自愿为甲方(原告)向联保小组其他成员发放的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甲方和乙方任一成员签订借款合同时,不需逐笔办理担保手续,乙方其他成员均承担连带责任保证。签订协议当天,董西平与邮政储蓄耀州区支行签订了一份《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小额联保借款合同》一份,向邮政储蓄耀州区支行借款20000元,期限为十二个月,自2010年3月26日至2011年3月26日,年利率为14.4%。还款方式为阶段性等额本息还款法,即借款前四个月按月偿还当月利息,不还本金。此后期间,按照等额本息还款法偿还。借款合同签订后,邮政储蓄耀州区支行如约向董西平发放了借款20000元。合同到期后,董西平一直不能按期还款,现下欠借款本金16627.28元、利息7283.68元、罚息3641.84元。经邮政储蓄耀州区支行工作人员多次催要未果,董茂宏、董钊也不履行保证责任。现邮政储蓄耀州区支行诉至本院,请求1、依法判令董西平偿还借款本金16627.28元、利息7283.68元、罚息3641.84元(计算至2013年11月20日止);2、依法判令董茂宏、董钊分别对董西平的借款及利息、罚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予以清偿;3、判令三被告承担全部诉讼费用。董茂宏辩称,原告陈述事情经过属实,给董西平的借款提供担保属实。邮政储蓄耀州区支行在保证期间未向其主张过该笔保证借款的权利,只向其主张偿还以其为借款人的借款。董钊辩称,原告陈述事情经过属实,给董西平的借款提供担保也属实,但邮政储蓄耀州区支行从未向其主张过权利。董西平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出庭亦未进行答辩。经审理查明:2010年3月26日邮政储蓄耀州区支行与被告董西平、董茂宏、董钊签订了《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小额贷款联保协议书》一份,约定:从2010年3月26日起至2012年3月26日止,甲方(贷款人)可以根据乙方(联保小组成员)任一成员的申请,签订借款合同,在单一借款人最高贷款限额人民币五万元内发放贷款;具体借款的金额、期限、用途、利率和还款方式以借款合同及借据为准;乙方任一成员自愿为甲方向联保小组其他成员发放的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甲方和乙方任一成员签订借款合同时,不需逐笔办理保证手续,乙方其他成员均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期间从借款之日起至借款到期后二年。借款人申请展期或延期的,联保小组成员继续承担保证责任,保证期间顺延至展期或延期贷款到期后二年等内容。2010年3月26日董西平与邮政储蓄耀州区支行签订了《小额联保借款合同》,约定贷款金额贰万元;年利率14.4%;期限12个月(自2010年3月至2010年3月);董西平不能按期归还借款本金的,从逾期之日起按借款利率加收50%的罚息等内容。2010年3月26日董西平与邮政储蓄耀州区支行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个人贷款借据上面签字,载明“金额贰万元整,借款期限从2010年3月26日至2011年3月26日,年利率14.4%”等。邮政储蓄耀州区支行将20000元支付给董西平,董西平偿还了部分本金,截止2013年11月20日尚欠本金16627.28元、利息7283.68元、罚息3641.84元未支付邮政储蓄耀州区支行。本院与董钊母亲梁晓焕谈话,其陈述邮政储蓄耀州区支行一直都来她家让董钊还款。自从2012年3月17日董钊服刑后,邮政储蓄耀州区支行也来她家找董钊。董钊服刑后,其家人从未与董钊联系上,也未探望过董钊。以上事实有当事人提交的《小额联保借款合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小额贷款联保协议书》、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个人贷款借据及当事人陈述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签订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小额贷款联保协议书》、《小额联保借款合同》是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保证担保借款合同合法有效,对当事人有法律约束力。邮政储蓄耀州区支行已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付款义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本金并支付利息。现邮政储蓄耀州区支行起诉董西平归还借款本金及利息、罚息应予支持。本案保证借款合同约定了保证人的保证期间,董茂宏陈述邮政储蓄耀州区支行在保证期间未向其主张过该笔保证借款的权利,只向其主张偿还以其为借款人的借款,但是根据邮政储蓄耀州区支行与三被告所签的协议可知,邮政储蓄耀州区支行向其主张了权利,因此,邮政储蓄耀州区支行请求董茂宏对董西平的下欠借款本金及利息、罚息承担连带责任予以支持。董钊陈述邮政储蓄耀州区支行从未向其主张过权利,但是邮政储蓄耀州区支行提交去董钊家的照片,其母亲陈述邮政储蓄耀州区支行在董钊服刑前一直向其主张权利,因此,董钊的辩称不予采信。邮政储蓄耀州区支行请求董钊对董西平的下欠借款本金及利息、罚息承担连带责任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董西平归还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川市耀州区支行剩余的借款本金16627.28元;二、董西平归还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川市耀州区支行利息7283.68元(计算至2013年11月20日);三、董西平归还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川市耀州区支行罚息3641.84元(计算至2013年11月20日);四、董钊、董茂宏对上述借款本金、利息及罚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董钊、董茂宏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董西平追偿。以上各项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清偿完结。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98元,由董西平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铜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焦秋景审 判 员 卢耀平人民陪审员 赵文国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孟水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