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三民一初字第00718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4-11-28
案件名称
江苏中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许涛马鞍山市南平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三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中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许涛,马鞍山市南平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三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三民一初字第00718号原告:江苏中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江苏省南通市启东市。法定代表人:胡彬相。诉讼代理人:周启安。被告:许涛,男,1976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当涂县。被告:马鞍山市南平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马鞍山市。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市分公司,住安徽省芜湖市。本案审理原告江苏中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被告许涛、马鞍山市南平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原告江苏中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自愿撤诉,于2013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江苏中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中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173元,由原告江苏中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俞红干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童梦茹附: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第三款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