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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礼行审字第00001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4-11-13

案件名称

礼泉县国土资源局申请执行李五社行政非诉审查执行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礼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礼泉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礼泉县国土资源局,李五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礼泉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礼行审字第00001号申请人礼泉县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赵志伟,任局长。委托代理人陈志荣,系该局法律顾问。委托代理人门反修,系该局工作人员。被申请人李五社,男,农民。本院在审查礼泉县国土资源局申请执行李五社行政非诉审查执行一案中,对申请人2013年7月2日作出的礼国土监字(2013)第15号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进行了审查。本院认为:该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礼泉县国土资源局礼国土监字(2013)第15号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予以强制���行。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申请人李五社承担。本裁定为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定书。审判长 :苟选利审判员 : 裴 静审判员 :田建龙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 赵 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