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新民初字第1070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5-11-14
案件名称
曹桂清与平顶山天安煤业股份有限公司五矿、平顶山天安煤业股份有限公司六矿、平煤神马医疗集团总医院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桂清,平顶山天安煤业股份有限公司五矿,平顶山天安煤业股份有限公司六矿,平煤神马医疗集团总医院
案由
环境污染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新民初字第1070号原告曹桂清,女,1940年2月5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程建祥,河南程建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平顶山天安煤业股份有限公司五矿,住所地:平顶山市。法定代表人李振顶,系该矿矿长。委托代理人陈军校,河南前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常静,河南前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平顶山天安煤业股份有限公司六矿,住所地:平顶山市。法定代表人张革委,系该矿矿长。委托代理人焦智慧,女,1976年3月6日生,汉族,平顶山天安煤业股份有限公司六矿法制顾问室职工。委托代理人史文科,男,1974年11月3日生,汉族,平顶山天安煤业股份有限公司六矿法制顾问室职工。被告平煤神马医疗集团总医院,住所地:平顶山市。法定代表人王明君,系该院院长。委托代理人崔栋彬,男,1983年7月8日生,汉族,平煤神马医疗集团总医院法律事务部职工。委托代理人邹东锋,河南九泰律师事务所。本院在审理原告曹桂清与被告平顶山天安煤业股份有限公司五矿、平顶山天安煤业股份有限公司六矿、平煤神马医疗集团总医院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曹桂清于2013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曹桂清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曹桂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曹桂清负担。审 判 长 袁淑扬审 判 员 顾世法代理审判员 张 岩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曹 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